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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收破币者戒

2000-09-01 来源:光明日报 河南 祥 训 尔 豪 我有话说

近日,人行河南新野支行为了严肃金融法规,查处了一拒绝兑换残损人民币的商业银行。

今年7月7日,新野县城关镇个体户刘某手持破损的总价值为600元的7张人民币,到该县一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所要求兑换。该所储蓄人员以标准不好掌握为托词而不予兑换。刘某于是到该县人民银行发行科说明情况。该县人行发行科经鉴定后,把7张破币分别加盖“全额”和“半额”兑换章及发行科章后,让刘到该所继续兑换。该所以不易凑够把、捆为由仍不予兑换。根据今年5月1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该县人行作出了对该储蓄所罚款3000元的决定,并要求该商业银行对该所负责人及经办人作出严肃处理。

拒绝兑换破币在近期可以说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。在一些地区,几乎每个人都可能遭遇这样的事。手中偶然有了破币,听说银行能兑换,就去换吧。从城东跑到城西,从城南跑到城北,结果都会被以几乎相同的理由拒绝。有时,为了换掉几张破币,甚至不得不去拉关系,找熟人。

有些商业银行喜欢搞“形象工程”,面子上的工作做得很好,却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,有的甚至连本职工作都不能做好,比如对破币的兑换,就是如此。兑换破币,属于银行的本职工作,而少数金融部门却总是怕麻烦。人们不难想象,一个金融部门连本职工作都干不好,百姓还能对它的服务抱有多大的期望。

拒绝兑换破币,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22条规定,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,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、污损的人民币。并规定,对违反该条例的,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,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纪律处分。人民银行新野支行对拒绝兑换破币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处罚,也算是对此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。

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拒收破币的行为,除了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规定外,作为主要的管理部门,人民银行应加大管理力度,要像人行新野支行那样,对出现拒收行为的金融部门,一经发现,坚决处理,决不姑息。而作为消费者,对出现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。只有这三个方面一齐努力,银行拒收破币的这种问题才能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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